根据中共广东省委、广东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》(粤发[2003]4号),市委、市政府决定,成立东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(以下简称投诉中心),增挂在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协调办公室(以下简称市民营办)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(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)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时投诉的监督、服务机构。
一、主要职责 为进一步贯彻省扶持民营经济的有关精神,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东委[2001]31号),投诉中心以推进依法行政、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,依据《东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诉处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投诉处理办法》),制定受理投诉工作规程。
(一) 依法受理我市民营企业的投诉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二) 对投诉主体的投诉材料和其它资料进行初步整理,交由相关部门办理,并做好跟踪督办工作;
(三) 定期向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汇报民营企业投诉情况;
(四) 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。
联系电话:0769-22220126
传 真:0769-222201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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